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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微执字第273-1号

裁判日期: 2013-06-0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西胜与朱伯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西胜,朱伯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微执字第273-1号申请执行人李西胜,农民。被执行人朱伯星。申请执行人李西胜与被执行人朱伯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3)微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朱伯星所有的鲁济宁货1583号船舶一艘,交由申请执行人李西胜看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儒英二〇一三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孙雨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