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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商初字第540号-3

裁判日期: 2013-06-06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冯水娟与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冯水娟;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540号-3原告:冯水娟。委托代理人:石勇。被告: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边灿才。委托代理人:杨绍军。原告冯水娟与被告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燕峰独任审判,于同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水娟的委托代理人石勇、被告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绍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水娟诉称:被告下属桐庐项目部于2012年5月17日向虞建平借款计人民币1,000,000元,约定借期15天,后被告及下属项目部均未按约归还借款。2012年12月28日,虞建平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了原告,并已通知被告,但被告至今未履行债务。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自2012年6月1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提供的借条中的借款人为“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桐庐项目部”,借款经办人为杨旭飞。现杨旭飞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5月29日被诸暨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本案具有经济犯罪嫌疑,依法应驳回起诉,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水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800元,退还原告冯水娟;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冯水娟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到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燕峰二〇一三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张 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