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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安递商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3-06-06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黄明与程卫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程卫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湖安递商初字第320号原告:黄明。被告:程卫荣。原告黄明为与被告程卫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程卫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能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明诉称,原被告2009年以来一直有转椅配件交易。被告结欠原告货款,经原告催讨未果,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1012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向本院提供被告于2012年3月13日出具的欠条1份,要求证明至2012年3月13日,被告拖欠原告货款98800元的事实;货物运输清单1份,要求证明被告于2013年2月22日又向原告购配件2400元,未予付款的事实。因被告未作答辩和出庭进行质证,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对原告的证据提出异议,可视为对原告的证据没有异议,故本院对原告的证据予以采信。据此,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有转椅配件交易。至2012年3月13日,被告结欠原告货款98800元,为此出具欠条。此后,被告于2013年2月22日又向原告购配件2400元,但未付款。至今,原告共结欠原告货款101200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卫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黄明货款101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0元(已减半),由被告程卫荣负担。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俞一农二0一三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宋慧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