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刑执字第04198号
裁判日期: 2013-06-0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戴振友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戴振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4198号罪犯戴振友,男,1987年2月7日生,汉族,安徽省怀宁县人。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0日以(2007)海法刑初字第257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戴振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我院于2011年9月22日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安徽省蜀山监狱于2013年5月7日提出假释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阅卷,讯问罪犯戴振友,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戴振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合肥城郊地区市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戴振友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戴振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8月至2013年3月,获表扬三次、记功二次,并履行了部分罚金刑。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上述事实,有罪犯戴振友的讯问笔录及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交款单据等证据证实。安徽省怀宁县司法局高河司法所出具了《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认为,其假释后有基本生活保障,生活状况和生活环境适合社区矫正。其父母愿意履行监督保证义务,所在社区亦同意对该犯假释后进行社区矫正,安徽省怀宁县司法局高河司法所同意接受对假释后的戴振友进行社区矫正。本院认为,罪犯戴振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戴振友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16年3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洪 琳审判员 潘常青二〇一三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葛 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