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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3-06-06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龙连德与周佳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连德,周佳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358号原告龙连德。被告周佳秀。本院在审理龙连德与周佳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龙连德于2013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连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江二〇一三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阳志军第页共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