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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衡桃西民二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3-06-06

公开日期: 2014-05-25

案件名称

北京五洲佳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与衡水广播电视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五洲佳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衡水广播电视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衡桃西民二初字第101号原告北京五洲佳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郐某,山东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衡水广播电视台法定代表人:史某,台长。委托代理人张某,衡水广播电台副台长。原告北京五洲佳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衡水广播电视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北京五洲佳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被告衡水广播电视台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3月28日,原告同被告签订《衡水电视台招商合作运营合同》,约定被告将衡水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和公共频道的广告经营业务承包给原告,并约定原告向被告缴纳保证金150万元,合同到期后,被告应当在10日内将原告缴纳的保证金返还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保证金150万元。2011年2月26日,双方因故终止合作并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原、被告同意终止原2010年3月28日签订的《合���运营合同》,被告将150万元保证金中的130万元返还给原告,剩余20万元作为原告给被告经营欠收额的补充;被告承诺于2011年3月20日前向原告返还50万元,于2011年4月20日前返还剩余的80万元;同时双方约定每逾期一天,按照欠款额的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逾期违约金。至2011年8月16日被告共计返还90万元,至今尚欠40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还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被告辩称,我方确实拖欠原告保证金40万元。同意偿还,有钱再还,现在没有钱。经征得原、被告的同意,确定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合同保证金40万元及逾期违约金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原告针对焦点问题的陈述,基本情况同诉状,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以被告分多次分别于2011年4月29日、6月24日、8月11日向原告��还了共计90万元,每次30万元,另外原、被告在签订补充协议的时候,原告已经为被告留下20万元作为欠收额的补充,说明原、被告已经充分考虑到已发生的相关经济来往的因素。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当庭提交如下证据:1、衡水电视台招商合作运营合同一份;2、补充协议一份。经质证,被告对原告证据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8日,原告同被告签订《衡水电视台招商合作运营合同》,约定被告将衡水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和公共频道的广告经营业务承包给原告,并约定原告向被告缴纳的保证金150万元,合同到期后,被告应当在10日内将原告缴纳的保证金返还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保证金150万元。2011年2月26日,双方因故终止合作并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原、被告同意终止原2010年3月28日签订的《合作运营合同》,被告将150万元保证金中的130万元返还给原告,剩余20万元作为原告给被告经营欠收额的补充;被告承诺于2011年3月20日前向原告返还50万元,于2011年4月20日前返还剩余的80万元;同时双方约定逾期一天,按照欠款额的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2011年8月16日被告共计返还90万元,至今尚欠40万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和庭审笔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订立的《衡水电视台招商合作运营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应确认合法有效。双方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被告在终止了《合作运营合同》后,被告理应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返还保证金,但被告在承认欠款的情况下仅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付款,显系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保证金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原告诉请被告偿付逾期���款违约金,但双方约定的日千分之一违约金计算方法明显高于法律规定,不予采纳。违约金损失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时间自2011年8月1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衡水广播电视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北京五洲佳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保证金四十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1年8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20元,由被告衡水广播电视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常青审判员  扈毅审判员  郭伟二〇一三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赵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