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璜商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3-06-04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郑伟永与楼中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伟永,楼中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璜商初字第158号原告郑伟永。被告楼中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伟永与被告楼中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伟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不交纳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恒丰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郦利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