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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璜商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3-06-04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郑伟永与楼中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伟永,楼中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璜商初字第158号原告郑伟永。被告楼中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伟永与被告楼中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伟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不交纳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恒丰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郦利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