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民初字第1858号
裁判日期: 2013-06-0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赣民初字第1858号原告王某,居民。被告李某,居民。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柏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7年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07年10月27日生子李某甲.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被告痴迷于彩票,对家庭不管不问,并于2012年7月离家至今未回。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被告李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7年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7年10月27日生一子,取名李某甲。后被告痴迷于彩票,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吵闹,被告李某于2012年7月外出未回。原告王某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于2013年4月24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由抚养儿子,由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结婚证在案为凭,已经本院审查,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婚后初期感情尚好,且生育子女。后因被告着迷于彩票,双方常因琐事发生吵闹,不能因为发生矛盾就草率离婚。只要原、被告能够慎重对待婚姻,多一些沟通和理解,尚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审判员 柏岩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戴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