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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5836号

裁判日期: 2013-06-0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刘玉华与陈素娟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华,刘玉海,李春红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5836号被告刘玉华,男,1945年4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蔡淑玲,女,1947年6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立飞,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住该单位。被告刘玉海,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被告李春红,女,50岁。原告刘玉华与被告陈素娟、刘玉海、李春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刘玉华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华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玉华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维利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王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