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05836号
裁判日期: 2013-06-0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刘玉华与陈素娟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华,刘玉海,李春红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5836号被告刘玉华,男,1945年4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蔡淑玲,女,1947年6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立飞,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住该单位。被告刘玉海,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被告李春红,女,50岁。原告刘玉华与被告陈素娟、刘玉海、李春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刘玉华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华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玉华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维利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王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