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泾民初字第00730号
裁判日期: 2013-06-04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李某甲诉李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泾民初字第00730号原告李某甲,女,汉族,村民。被告李某乙,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在庭审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陈文英代理审判员 朱晓强人民陪审员 程维兴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韩萌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