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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泾民初字第00730号

裁判日期: 2013-06-04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李某甲诉李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泾民初字第00730号原告李某甲,女,汉族,村民。被告李某乙,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在庭审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陈文英代理审判员  朱晓强人民陪审员  程维兴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韩萌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