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浔练商初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3-06-04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湖州盛远铸造有限公司与上海其妙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盛远铸造有限公司,上海其妙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浔练商初字第153-1号原告:湖州盛远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泉。被告:上海其妙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盛远铸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其妙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州盛远铸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盛远铸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保全费人民币34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615元,由原告湖州盛远铸造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盛耀强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郑期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