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迎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3-06-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付全林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全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迎刑初字第302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全林,男,1972年4月5日出生于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8日被监视居住。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刑诉字[2013]第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全林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欣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全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8日零时许,被告��付全林在太原市火车站站前广场,趁被害人贾某熟睡之际,窃取其口袋内的诺基亚E63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19元)。尔后又在火车站广场小花池旁,趁被害人王某熟睡之际,窃取其挎包内的佳能数码照相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27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付全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贾某、王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赃物照片,体检表,收押通知单,扣押笔录及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全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付全林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可以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全林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连晓明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韩建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