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商辖初字第0012号
裁判日期: 2013-06-04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陈宽勇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宽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商辖初字第0012号原告陈宽勇。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宽勇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和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苏州市工业园区,而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人的生命,不存在标的物所在地的概念。因此只能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诉法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和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因此本案被告住所地和被保险人所在地法院均有权管辖。本案被保险人为路建萍,其生前居住地为连云港市新浦区xx路xx号xx号楼x单元xxx室。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0301040009094。审判员 周华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田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