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商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3-06-04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姜一鹏与朱海江、浙江沃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一鹏,朱海江,浙江沃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杭州绿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衢商初字第156号原告:姜一鹏。委托代理人:戴杭山。被告:朱海江。被告:浙江沃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冲飞。委托代理人:陆益明。被告:杭州绿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海江。原告姜一鹏为与被告朱海江、浙江沃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德公司)、杭州绿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宇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分别于同年4月11日、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姜一鹏的委托代理人戴杭山及被告沃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益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海江及绿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姜一鹏起诉称,原告与被告朱海江系朋友关系。被告朱海江以要求帮助资金周转几天为由,于2012年9月18日从原告处借款200万元并约定违约责任及由被告沃德公司、绿宇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至今未还。期间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朱海江以种种理由拖延至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朱海江归还借款200万元及违约金(自2012年11月1日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借条约定每月10%计算),被告沃德公司、绿宇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由三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被告朱海江、绿宇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被告沃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答辩称,2012年9月18日被告沃德公司在借条上盖章担保的事实不错,但是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将诉争借条上的钱交付给了被告朱海江,如果钱确实给付了,对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没有异议。被告绿宇公司并不是借条上的杭州森大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原告姜一鹏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并出示:1、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朱海江向原告借款200万元的事实;2、欠条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朱海江是通过戴杭山认识并借钱,资金往来也是通过戴杭山的账户向被告朱海江进行交易,诉争借条上的借款系多笔借款本息的沉积,若被告朱海江未能归还诉争欠款,则由戴杭山予以归还。被告沃德公司经质证,对原告的证据1没有异议,对证据2不清楚。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证据1符合有效证据的特性,且被告沃德公司无异议,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证据2因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朱海江因需资金周转多次向原告姜一鹏借款。2012年9月18日,双方进行结算,由被告朱海江向原告姜一鹏出具借条,确定欠款合计200万元,并约定归还期限及逾期违约金,由被告沃德公司及杭州森大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欠款到期后,三被告均未归还借款,故此纠纷成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因本案原告姜一鹏诉争200万元借款系属于双方沉积下来的欠款,且被告朱海江未提出抗辩意见,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朱海江归还欠款200万元及支付自2012年1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是逾期违约金应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被告沃德公司虽为连带保证责任人,但原告未在借条出具后将诉争借款200万元实际交付被告朱江海,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在被告沃德公司盖章时向其说明借条上的借款系沉积的欠款,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沃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绿宇公司并非本案诉争借条上签字的担保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绿宇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海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姜一鹏借款200万元及支付自2012年1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二、驳回原告姜一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00元,减半收取13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朱海江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顺华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朱姁毅申请执行期限二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