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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岐民一初字第00478号

裁判日期: 2013-06-0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强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岐民一初字第00478号原告强某某,女,汉族,扶风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谷俊杰,陕西扶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汉族,岐山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强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强某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强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周    红    强代理审判员 李文婷代理审判员付亚军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红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