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岐民一初字第00478号
裁判日期: 2013-06-0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强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岐民一初字第00478号原告强某某,女,汉族,扶风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谷俊杰,陕西扶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汉族,岐山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强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强某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强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周 红 强代理审判员 李文婷代理审判员付亚军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红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