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武侯民初字第2822号

裁判日期: 2013-06-0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薛骏峰诉成都利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麦伟明(MAK WAI MING)、苏维托(NGAHARJO SUWITO)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骏峰,成都利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麦伟明,苏维托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武侯民初字第2822号原告薛骏峰。委托代理人徐敏,四川华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锐,四川华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利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27号1栋5楼1号。法定代表人张榜志。被告麦伟明(MAKWAIMING)。被告苏维托(NGAHARJOSUWITO)。本院审理原告薛骏峰诉被告成都利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麦伟明(MAKWAIMING)、苏维托(NGAHARJOSUWITO)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中,原告薛骏峰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骏峰申请撤诉,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骏峰撤回对被告成都利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麦伟明(MAKWAIMING)、苏维托(NGAHARJOSUWITO)的起诉。审 判 长  李成春审 判 员  沈璟晶人民陪审员  顾志凤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唐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