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3-06-0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林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林某某,某某房产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520号原告赵某某。被告林某某。第三人某某房产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第三人某某房产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林某某、第三人某某房产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共计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杨 华审 判 员 唐国军人民陪审员 侯有喜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唐敏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