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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3-06-0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林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林某某,某某房产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520号原告赵某某。被告林某某。第三人某某房产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第三人某某房产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林某某、第三人某某房产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共计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杨 华审 判 员  唐国军人民陪审员  侯有喜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唐敏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