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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西民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3-06-04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郑俊斌与罗琳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俊斌,罗琳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民初字第837号原告:郑俊斌。委托代理人:徐建军、朱虹莹。被告:罗琳凯。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俊斌诉被告罗琳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俊斌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琳凯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郑俊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俊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郑俊斌负担。审判员  陈甲骏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罗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