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西民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3-06-04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郑俊斌与罗琳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俊斌,罗琳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民初字第837号原告:郑俊斌。委托代理人:徐建军、朱虹莹。被告:罗琳凯。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俊斌诉被告罗琳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俊斌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琳凯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郑俊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俊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郑俊斌负担。审判员 陈甲骏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罗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