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雁民初字第01650号

裁判日期: 2013-06-0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德源药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德源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雁民初字第01650号原告: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一路**号。法定代表人:昝安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世英。被告:江苏德源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永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裕松,江苏新海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德源药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世英、被告江苏德源药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裕松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自2008年以来就建立了承揽合同关系,被告不定期的按其所需与原告签订加工定作合同,由原告为其生产多种药品制作外包装药盒。被告以滚动式付款方式向原告陆续支付合同价款。在2011年10月,被告以背书人名义向原告交付一份出票金额为1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原告在该汇票到期日向付款行提示承兑时,付款行却告知我方该票据无效而遭到拒付。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尽快支付该汇票载明的10万元,但该笔款项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主张被告支付因承兑汇票无效而拖欠的合同价款壹拾万元整。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江苏德源药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诉讼请求是合同之债与票据权利的竞合,原告须先行使票据请求权,若是票据请求权利丧失后,原告才能行使合同之债权利。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票据权利必须是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后才丧失的,所以原告尚未有证据证明该票据有无作出除权判决,故原告不能依据合同之债来主张权利,且我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2年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若干印刷包装加工合同和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作为供方向被告提供药品的包装盒。原告在依约向被告提供药品包装盒后,被告尚欠原告100000元合同价款未支付。原告提供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以证明被告欠付其合同价款的事实,被告对该事实予以认可。该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温州华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四方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1年9月15日,到期日为2012年3月14日,付款行为温州银行苍南支行,被告在得到该银行承兑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原告。原告提供温州银行苍南支行2012年3月16日出具的拒绝付款理由书,拒付理由该银承法院已挂失支付。经法院调查,该承兑汇票因石家庄市汇珠轴承厂申请公示催告,苍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温苍催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宣告该承兑汇票无效,该承兑汇票上金额已于2012年3月14日由温州银行苍南支行支付给石家庄市汇珠轴承厂。原告另提供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于2012年3月12日出具的托收凭证以证明其及时行使票据上权利的事实。被告认为原告未按期行使票据上权利致票据被另外的公司兑付,系原告自身原因导致,其不应当再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项。上述事实,有印刷包装加工合同、购销合同、银行承兑汇票、拒绝付款理由书、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误。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建立了印刷包装加工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提供药品包装盒,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被告欠付原告100000元合同款,以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向原告支付。该银行承兑汇票上的金额因公示催告程序已被另一公司兑付,原告实际并未收到被告的支付款项。被告认为原告怠于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使得其权利丧失,所以被告不应再支付合同款项,因原告已举证证明其未怠于行使该票据上权利,故对于被告的该项辩称,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欠付原告合同款事实属实,其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这一行为并未使原告得到该合同价款,故被告实际并未支付原告100000元合同款项,其应当向原告进行支付。综上所述,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德源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价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应将该款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郝杰人民陪审员  高峰人民陪审员  王琦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纪铭打印:扈艳红校对:纪铭2013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