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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东商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3-06-04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汪建湖与陈英桃、李洪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建湖,陈英桃,李洪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商初字第348号原告汪建湖。被告陈英桃。被告李洪生。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倪勇华。原告汪建湖诉被告陈英桃、李洪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定于2013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由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汪建湖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惠仙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