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东商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3-06-04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汪建湖与陈英桃、李洪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建湖,陈英桃,李洪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商初字第348号原告汪建湖。被告陈英桃。被告李洪生。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倪勇华。原告汪建湖诉被告陈英桃、李洪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定于2013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由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汪建湖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惠仙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