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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邻水执字第228-1号

裁判日期: 2013-06-0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XX、熊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熊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邻水执字第228-1号申请执行人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魏华云,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XX,男,生于1981年10月10日。被执行人熊波,男,生于1980年10月19日。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邻水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XX、熊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熊波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邻水支行账户上的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光明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甘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