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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栖民一初字第1899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3-06-04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唐某某等与吴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唐某某,吴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栖民一初字第1899号之六原告李某某,男,1950年10月20出生,汉族,农民,住栖霞市。原告唐某某,女,195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翟涛,山东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北大街***号付*号内*号。负责人刘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刁焕洲,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李某某、唐某某与被告吴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本案已结案,被告吴某某已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于2012年9月11日作出的(2012)栖立保字第86号民事裁定对被告吴某某所有的鲁Y×××××号微型客车一辆的查封。审判长  杨林华审判员  林科卫审判员  沈咏梅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李玉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