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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533号

裁判日期: 2013-06-04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朱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533号原告朱某。被告李某。原告朱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全部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丁德勇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王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