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533号
裁判日期: 2013-06-04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朱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533号原告朱某。被告李某。原告朱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全部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丁德勇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王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