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溪执字第127-9号
裁判日期: 2013-06-04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谢友方申请执行王书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友方,王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溪执字第127-9号申请执行人谢友方,男,汉族。被执行人王书林,男,汉族。本院依据生效的(2013)南溪民初字第34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谢友方申请执行王书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谢友方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书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王书林去向不明,其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谢友方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南溪民初字第346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程序。申请人谢友方发现被执行人王书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升龙执行员 陈 兵执行员 唐升华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胡 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