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鹰民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3-06-04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鹰民初字第360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计150.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力沣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宋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