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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蓬法交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3-06-0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黄美艳与刘日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美艳,刘日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江蓬法交初字第481号原告黄美艳,女,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告刘日红,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现住广东省江门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江门中心支公司,地址:广东省江门市建设三路10号二楼、六楼,负责人:罗志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万科,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小清,女,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3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美艳诉被告刘日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黄美艳起诉认为,2013年2月14日,原告黄美艳驾驶粤J×××××号轿车从西环路往杜阮木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西环路××迎宾路交界,因避让前方摩托车停车而被被告刘日红驾驶的粤J×××××号车辆发生追尾碰撞的交通事故。事故经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作出No.2013005159《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日红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黄美艳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80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于2013年6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黄美艳的车辆维修费1609元。今后双方对本案的道路交通事故互不追究责任;二、被告刘日红于2013年6月4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黄美艳的车辆评估费200元。今后双方对本案的道路交通事故互不追究责任;二、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黄美艳自愿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义务人拒不在调解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许军华二〇一三年六月��日书记员  刘绮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