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福法执字第3670-1号

裁判日期: 2013-06-04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深圳市致盛塑胶模具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深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群玲,林永轩合同普通执行无财产或部分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3670-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深圳国际商会中心1、2、25、26楼。代表人张耀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力进,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黄文奇,该行职员。被执行人深圳市致盛塑胶模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燕川北部工业园C4栋。法定代表人黄群玲。被执行人深圳市深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华三路深圳国际商会中心0612。法定代表人陈德雄。被执行人黄群玲,住址广东省化州市。被执行人林永轩,住址广东省化州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2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深圳市致盛塑胶模具制品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3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深圳市深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群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深圳市致盛塑胶模具制品有限公司追偿;被执行人林永轩对被执行人黄群玲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致盛塑胶模具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640.60元,扣收执行费795元,余款58845.6元划付至申请执行人;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深圳市致盛塑胶模具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燕川北部工业园C4栋内的注塑机等财产正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拍卖,本院已向该院送达参与分配函;另查封了被执行人黄群玲、林永轩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学城绿园9栋401号房产,因该房由抵押,暂无法处理;同时查封了被执行人林永轩名下车牌号为粤B×××××车辆档案及被执行人深圳市深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粤B×××××车辆档案,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理;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股票、其他房产、其他车辆、其他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  秀  松执行员 谭平执行员陈聪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张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