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象法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3-06-0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黄林秀与颜少芝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林秀,颜少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象法执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黄林秀。被执行人颜少芝。申请执行人黄林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象民一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8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颜少芝股份转让欠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8300元。本院于2013年4月8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依法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象民一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依法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莉审 判 员 刘圣兴代理审判员 阳征水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兼书 记员 陈雪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