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0624号
裁判日期: 2013-06-04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朱纯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朱纯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0624号原告: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法定代表人:汪锡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元,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程挺,安徽和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纯国,男,197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纯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芳审 判 员 朱利琴人民陪审员 周 虎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陆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