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民初字第01478号
裁判日期: 2013-06-04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高建斌与临渭区渭源屠宰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高建斌;临渭区渭源屠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1478号原告高建斌,男,193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本区站南办韩马村**,农民。被告临渭区渭源屠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渭区站南办韩马村**。法定代表人王小毅,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斌与被告临渭区渭源屠宰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建斌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建斌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建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建斌承担。审 判 长 雷亚军代审判员 郭 萌代审判员 王 昭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