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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宁执字第0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3-06-0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宁强县嘉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汉中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强县嘉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汉中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宁执字第00027-4号申请执行人宁强县嘉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成刚。被执行人汉中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田。申请执行人宁强县嘉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汉中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宁民初字第3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2月7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履行执行款533989.93元(扣除已领取的57943元及防漏保证金22557.6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遂于2012男1月12日以(2012)宁执字第0002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开发修建的汉源镇南大街宁兴花园六号楼一楼二、三号门面房两间。2013年5月14日该房屋竣工后,所查封的房屋由被执行人自行出售后,所得出售款项已提存本院执行庭账户中。2013年6月4日,在本院主持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自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一次性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33989.93元,并承担逾期履行行息9万元:合计本息623989.93元(已领取)。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宁民初字第36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77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文阁审判员  薛进平审判员  赵连明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高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