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萧商初字第1741号

裁判日期: 2013-06-04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洪明法与於国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明法,於国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商初字第1741号原告洪明法。委托代理人丁小花。委托代理人傅良才,杭州市青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於国江。原告洪明法诉被告於国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迪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洪明法的委托代理人丁小花、傅良才,被告於国江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洪明法诉称:2012年7月22日、8月27日、10月25日,被告因建筑工程需要,向原告分别借款2万元、3万元、5万元,合计10万元,并出具借条3份。嗣后,被告一直未归还上述借款。故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0万元。被告於国江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辩称:借款10万元属实,但是现在没有还款能力,要求今年年底前还一半,截止到明年八月付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借条3份,欲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上述3份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於国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应当承担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於国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洪明法借款1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於国江负担。洪明法同意於国江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其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办理退还手续。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审判员  周迪明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俞燕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