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舒民二初字第00480号
裁判日期: 2013-06-0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倪修波与王和善退伙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修波,王和善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二初字第00480号原告:倪修波,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段玉宏,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和善,男,汉族,安徽省舒城鸿嘉工艺品厂负责人,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倪修波诉被告王和善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倪修波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和善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舒城鸿嘉工艺品厂钢构厂房一幢、经营用房18间。原告以其所有的位于舒城县千人桥镇街道兴桥街房地权皖舒字第XXXXXXXX号房产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倪修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本案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和善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舒城鸿嘉工艺品厂钢构厂房一幢、经营用房XX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怀 红审 判 员 谢泽辉人民陪审员 张业久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储莉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