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牛民初字第7020号
裁判日期: 2013-06-0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胡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胡华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7020号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赵崇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译琳。被告胡华强。本院收到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林力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杨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