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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执裁字第00582号

裁判日期: 2013-06-0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观印与被执行人王雪平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观印,王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裁字第00582号申请执行人陈观印,男。委托代理人刘涛、任丽娜。被执行人王雪平,男。申请执行人陈观印与被执行人王雪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2日作出(2013)莲民一初字第00415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观印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065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经自觉履行还款20650元,申请人陈观印于2013年5月18日出具收条并确认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民一初字第004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