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一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3-06-04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王旭令与西安众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旭令,西安众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一字第00096号申请执行人:王旭令,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众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二马路546号。法定代表人:李爱军,经理。王旭令与西安众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一初字第01492号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旭令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众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商铺租赁费147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均未查到被执行人西安众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旭令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西安众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新执一初字第0009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胜地审判员 朱 评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