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新民初字第02171号
裁判日期: 2013-06-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2171号原告侯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巨丹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