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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3-06-04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朱定芳与秦越、顾玲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定芳,秦越,顾玲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余商初字第58号原告:朱定芳。被告:秦越。被告:顾玲喆。委托代理人:陈真杰。原告朱定芳为与被告秦越、顾玲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定芳、被告顾玲喆的委托代理人陈真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定芳起诉称:2011年11月3日,被告秦越、顾玲喆向原告朱定芳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秦越、顾玲喆应于2011年11月25日前归还借款本金。朱定芳于借条出具的同时即支付借款30万元给秦越、顾玲喆。现借款期限已超一年,秦越、顾玲喆仍未归还借款。为此,朱定芳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秦越、顾玲喆返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自2011年11月2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即年利率6.56%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秦越、顾玲喆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朱定芳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1.借条一份,用以证明秦越于2011年11月3日向朱定芳借款30万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的事实。2.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一份,用以证明朱定芳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30万元借款交付给秦越的事实。3.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用以证明秦越与顾玲喆于2009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的事实。被告秦越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顾玲喆答辩称:首先,顾玲喆对朱定芳起诉所称债务是否真实存在并不知情,且由于目前秦越处于失踪状态,顾玲喆也不知道朱定芳起诉所提交的借条是否为秦越出具;其次,秦越的债务很多,在秦越与顾玲喆作为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并不需要如此多的举债,由于秦越有赌球的习惯,即使本案债务存在,也可能系秦越用于赌球,且现在顾玲喆与秦越已离婚,故本案债务是秦越个人债务,与顾玲喆无关;第三,由于目前秦越已失踪,而本案所涉债务中有很多疑点,故本案应当中止诉讼。被告顾玲喆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1.离婚协议书一份,用以证明本案所涉债务即使存在也属于秦越个人债务。2.嵊泗县国家税务局出具的关于顾玲喆请假的证明一份、杭州市余杭区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二科出具的关于秦越请假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秦越、顾玲喆虽结婚但长期因工作分居,不可能有巨额共同支出,秦越长期独居期间的举债与顾玲喆无关。3.嵊泗县国家税务局出具的顾玲喆收入证明一份,用以证明顾玲喆收入足够生活开支,无需举债。证据1、2、3共同用以证明本案所涉债务即使存在也与顾玲喆无关。4.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浦发银行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一份、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公积金担保借款合同一份、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的起诉状一份,用以证明秦越、顾玲喆夫妻双方主要财产就是一套房子,共同债务大部分都是银行贷款,无需再向其他人借款,因此朱定芳所说秦越向朱定芳借款是用于买房子贷款与事实不符,秦越向朱定芳的借款并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不是用于还贷,而是用于其他方面。5.杭州市余杭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关于辞退秦越的决定书一份、关于辞退秦越原因的证明一份、邮寄给顾玲喆的要求秦越上班的通知一份,用以证明秦越因赌球被杭州市余杭区国家税务局辞退的事实以及秦越所负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6.(2012)浙舟方证民内字第461号公证书一份,用以证明秦越因赌球将大量资金通过网银转账支付给他人,其对外的借款都是用于网络赌球的事实。7.(2012)浙舟方证民内字第462号公证书一份,用以证明秦越用qyfc5188账号在“互博国际”网站进行赌球的事实。8.(2012)浙杭钱证民字第4061号公证书一份,用以证明秦越通过其“126”的邮箱与“互博国际”网站联系进行网络赌博,而秦越同时以该邮箱与杭州余杭爱信诺航天信息有限公司沈鸿雁有联系,故该邮箱系真实的。9.杭州市余杭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2012年)04号证明一份,用以证明秦越在杭州市余杭区国家税务局负责企业名录维护,故与杭州余杭爱信诺航天信息有限公司有联系,因此前述用以网络赌博的邮箱是秦越的邮箱。10.杭州余杭爱信诺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沈鸿雁系该公司员工,与秦越在工作上有联系,因此前述用以网络赌博的邮箱是秦越的邮箱。11.(2012)浙杭钱证民字第3985号公证书一份,用以证明ser×××@hooball.com是“互博国际”的服务邮箱,因此前述证据8中显示的催款函来自于“互博国际”的事实。证据6、7、8、9、10、11共同用以证明秦越将大量资金用于在互博国际网站进行赌博的事实。被告顾玲喆对朱定芳提交的证据质证如下:证据1,由于无法找到秦越,故对借条真实性不予认可,虽在秦越与顾玲喆的离婚协议书中有关于秦越对外负债550万的内容,但是否包含本案债务无法确定;证据2,形式真实性无异议,但对朱定芳的待证事实有异议,即使秦越确实收到该30万元,但后来有否还过不清楚;证据3,无异议。原告朱定芳对顾玲喆提交的证据质证如下:证据1、2、3,对证据本身无异议,但不能证实案涉借款没有用于秦越与顾玲喆的夫妻共同生活,朱定芳并不清楚秦越借款后的具体用途;证据4,对证据本身无异议,秦越向朱定芳借钱时以结婚装修房子需要钱为理由;证据5,对证据本身无异议,秦越是否赌球与向朱定芳借钱无关;证据6、7、8、9、10、11、12,对证据本身无异议,朱定芳并不清楚秦越是否利用互联网进行赌博。被告秦越对朱定芳与顾玲喆提交的证据均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根据以上质证意见,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朱定芳提交的证据,其中证据1虽顾玲喆认为真实性无法确定,因秦越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而顾玲喆经本院释明后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故本院确认该证据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证据2、3,顾玲喆对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亦予以确认;被告顾玲喆提交的证据,因朱定芳对证据本身并无异议,故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并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定。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1年11月3日,被告秦越向原告朱定芳借款30万元,为此出具借条一份,载明该借款于2011年11月25日前归还,朱定芳于同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向秦越交付了30万元借款。但借期届满后秦越未按约还款,朱定芳经催讨未果,故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秦越原系杭州市余杭区国家税务局工作人员,被告顾玲喆系嵊泗县国家税务局工作人员。秦越与顾玲喆于2009年12月25日在杭州市余杭区登记结婚。2011年2月至5月间,秦越与顾玲喆以共同出资支付首付款、余款办理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了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理想家园景院3幢1单元402室的房产。2012年4月27日,秦越与顾玲喆在岱山县登记离婚。本院认为:原告朱定芳与被告秦越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保护。借款到期后,秦越未按约还款,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返还借款、支付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因该借款发生在秦越与被告顾玲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顾玲喆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实朱定芳与秦越明确约定该债务为秦越的个人债务或本案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因此该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顾玲喆理应对秦越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故本院对顾玲喆关于其对秦越的上述借款并不知情且该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因而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顾玲喆另抗辩称由于目前秦越已失踪且本案所涉债务有很多疑点,故本案应当中止诉讼,但根据朱定芳提交的证据,本案朱定芳与秦越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且秦越放弃到庭抗辩的权利,因此顾玲喆的该抗辩意见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采信。综上,原告朱定芳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秦越、顾玲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朱定芳借款30万元;二、被告秦越、顾玲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朱定芳自2011年11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本金30万元按年利率6.56%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秦越、顾玲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审 判 长  唐慧农人民陪审员  薛一敏人民陪审员  杜 旻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曹兴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