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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蛟民一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3-06-04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百军,吴乃发,白石山林业局建筑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蛟民一初字第378号原告单百军,男,49岁。被告吴乃发,男,44岁。被告白石山林业局建筑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单百军与被告吴乃发、白石山林业局建筑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单百军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百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00元由原告单百军负担。审判员  刘建忠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郑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