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蛟民一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3-06-04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百军,吴乃发,白石山林业局建筑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蛟民一初字第378号原告单百军,男,49岁。被告吴乃发,男,44岁。被告白石山林业局建筑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单百军与被告吴乃发、白石山林业局建筑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单百军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百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00元由原告单百军负担。审判员 刘建忠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郑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