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稷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3-06-0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高伟与申请执行人刘蕊霞离婚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3)稷执字第140号高伟:你与申请执行人刘蕊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2013)稷民翟初字第2012-19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蕊霞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被执行人高伟返还申请执行人刘蕊霞陪嫁妆一、二、三沙发一套、餐桌一张、椅子四把、挂壁式格力空调一台、餐具一套、茶壶一把、鞋柜一个、铝盆一个、衣架一个、被子四条、褥子两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5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徐琦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