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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稷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3-06-0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高伟与申请执行人刘蕊霞离婚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3)稷执字第140号高伟:你与申请执行人刘蕊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2013)稷民翟初字第2012-19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蕊霞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被执行人高伟返还申请执行人刘蕊霞陪嫁妆一、二、三沙发一套、餐桌一张、椅子四把、挂壁式格力空调一台、餐具一套、茶壶一把、鞋柜一个、铝盆一个、衣架一个、被子四条、褥子两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5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徐琦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