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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锦江民初字第2290号

裁判日期: 2013-06-0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与周映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周映辉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2290号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洋委托代理人程军被告周映辉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映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潘苏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8元,减半收取134元,由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苏华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胡雯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