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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沁执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3-06-0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闫林杰与王浩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林杰,王浩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沁执字第00240号申请执行人闫林杰,女,1991年1月5日生,汉族,住温县。被执行人王浩浩,男,1992年6月2日生,汉族,住沁阳市。本院在执行闫林杰申请执行王浩浩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2013)沁民一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现尚未生效,申请人闫林杰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沁民一初字000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文公审判员  杨 华审判员  赵 莉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原玉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