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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东商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3-06-04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方小龙与杨逸民、杨仙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小龙,杨逸民,杨仙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商初字第138号原告方小龙。委托代理人胡海泉、曹孝珍。被告杨逸民。被告杨仙林。委托代理人冯婷婷。原告方小龙诉被告杨逸民、杨仙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04年,被告杨逸民、杨仙林及其丈夫冯德昭(现已过世)陆续向原告借款,至今尚欠借款1068600元。现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本息。本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查明,冯德昭还有女儿冯婷婷。另有案外人方献华向本院提出申请,认为与原告方小龙系合伙关系,申请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有共同原告未参加诉讼,且原告主张杨逸民、杨仙林、冯德昭三人为共同借款,共同借款应以所有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其中一被告死亡,应由其继承人参加诉讼,现原告遗漏了共同被告。原告的起诉程序错误,应予驳回。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方小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虞宣义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夏 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