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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初字第3427号

裁判日期: 2013-06-04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王延祥与邢云成、崔焕武、王文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延祥,邢云成,崔焕武,王文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3427号原告:王延祥。被告:邢云成。被告:崔焕武。被告:王文芹。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延祥与被告邢云成、崔焕武、王文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延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88元,减半收取394元,保全费420元,共计81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祀礼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李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