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初字第3427号
裁判日期: 2013-06-04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王延祥与邢云成、崔焕武、王文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延祥,邢云成,崔焕武,王文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3427号原告:王延祥。被告:邢云成。被告:崔焕武。被告:王文芹。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延祥与被告邢云成、崔焕武、王文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延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88元,减半收取394元,保全费420元,共计81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祀礼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李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