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东执民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3-06-0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与章志伟、郑亚莉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章志伟,郑亚莉,章如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东执民字第67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法定代表人:陈爱华,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佩芬,该员工。委托代理人:滕达,该员工。被执行人:章志伟。被执行人:郑亚莉。被执行人:章如银。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章志伟、郑亚莉、章如银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22219.83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东执民字第671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代书记员 毛忆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