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中法民二终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3-06-04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黄山新力油墨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泗水鼎鑫彩印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泗水鼎鑫彩印有限公司,黄山新力油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中法民二终字第000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泗水鼎鑫彩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770016-3。法定代表人:蔡令国,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山新力油墨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95453-1。法定代表人:唐礼亮,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山东泗水鼎鑫彩���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山新力油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2013)徽民二初字第0001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提出:本案双方当事人协议管辖无效,应依法按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双方在签订的《工矿产品合同》中约定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表述,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应属特定法院,实质是选择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约定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审原告可依据先立案规则选择管辖法院。原审原告选择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诉讼,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隼审 判 员 张其洲代理审判员 王国东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苏来琪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