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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终字第00475号

裁判日期: 2013-06-04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00475宋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终字第004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某,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长钢炼钢厂工人,住长治市郊区故县文明南街兵南小区**栋*单元*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长治市郊区黄碾镇故南村农民,住长治市郊区故县文明南街兵南小区**栋*单元*号。上诉人宋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2012)郊民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宋某某,被上诉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2012)郊民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贾治中代理审判员  张国刚代理审判员  董新宇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国君发还提纲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你院移送的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发回你院重审,具体意见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由于争议房已取得所有权,因此按照以上规定,应当对该房屋作出评估后进行处理。以上意见供参考。市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