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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光民初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3-06-0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光民初字第00237号原告胡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彭波,信阳市光山县弦山街道法律中心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功勤,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梦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某诉称,与被告1999年9月经人介绍订婚,随后开始同居生活,2000年10月22日生长女胡某甲,2002年7月11日生长子胡某乙,2004年9月22日生次女胡某丙,2008年2月经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前夫妻感情尚好,婚后双方开始为家庭琐事争吵不断,夫妻感情开始发生裂痕,被告多次离家外出,尤其2012年4月份被告离家外出未归后,岳父从中调和,与岳父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夫妻双方矛盾加剧。在此期间,被告移情别恋,让夫妻双方感情完全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长女胡某甲归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长子胡某乙、次女胡某丙归原告抚养,被告承担部分抚养费。被告李某某辩称,与原告1999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对其产生好感,但由于家庭反对,所以背着父母与原告开始同居生活,并生有两女一子,2008年2月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直至原告染上赌博的恶习,夫妻为此经常发生争吵,我为了挽救这个家庭,决定外出务工,给原告一个沉痛的教训,不料原告却起诉离婚,为了努力挽回这个完整的家庭,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9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随后开始同居生活,2000年10月22日生长女胡某甲,2002年7月11日生长子胡某乙,2004年9月22日生次女胡某丙,2008年2月经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前及婚后一段时期内夫妻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2013年2月原告胡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家庭的基础,本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举行同居生活,生育长女胡某甲、长子胡某乙、次女胡某丙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现已共同生活十四年,说明双方有感情基础,现原告胡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没有证据证实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梦扬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邹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