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秀民一初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3-06-04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苏程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苏立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苏立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秀民一初字第00166号原告:苏程,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代理人:黄益,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兰,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负责人:王霄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操冰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的员工。被告:苏立兵,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受理原告苏程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苏立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程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苏立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程撤回对被告苏立兵的起诉。审 判 长 :马慧雯审 判 员 :卓胜龙人民陪审员 :孙华春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 张 倩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