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执字第01110号
裁判日期: 2013-06-0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佘根海与西安嘉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佘根海,西安嘉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110号申请执行人佘根海,男,1967年9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嘉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二初字第00191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西安嘉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欠款22796元、诉讼费401元、执行费24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嘉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439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龚四华执行员 李国强执行员 张春宁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苏 敏 关注公众号“”